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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贸企业认定程序
服务、商贸企业认定是指对兴办的各类服务型、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颁发《认定证书》,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承办单位: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政策依据:鲁发[2002]24号文《中共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政办发[2003]84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三、条件及标准: 1、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招用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招用不足职工总数30%,按一定比例减征。 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经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需提供的资料及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企业符合认定标准,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齐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递交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3、核发认定证书:企业经过核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就业办公室核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在收到企业材料十日内做出认定,并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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