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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师资培训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增强教师专业教学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能力为重点,依托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在全国分期分批建立10个不同专业类别的30个师资培训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培训资源优质的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体系,提高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09年首批建立数控类(数控机床加工、数控机床维修等)、机械类(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机电一体化等)、汽车类(汽车驾驶、汽车保养、汽车维修等)、电工电子类(维修电工、电子技术、电器应用、工业电气自动化等)、现代服务业类(电子商务、物业管理、物流、智能楼宇、电脑动画设计制作等)和焊接类6个专业类别的20个师资培训基地。
二、推荐和认定
(一)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结合首批建立师资培训基地的6个专业类别,按照每个专业类别择优推荐1-2所办学规模大、设施设备完善、专业特色鲜明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作为全国师资培训基地的备选单位上报我部;备选单位须如实填写《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附件);每个备选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类别。
(二)根据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的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状况,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备选单位分专业类别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三)师资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项目;受我部委托,面向全国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偿师资培训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认真做好本省(区、市)师资培训基地备选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文件和各专业类别申报书)一式7份,请于2009年5月22日前报我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师资培训基地的政策支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在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的学校、企业和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和开展师资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师资培训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条件,积极探索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模式,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要按照我部核准的师资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师资培训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向我部报告师资培训基地工作情况。同时,我部将对师资培训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师资培训基地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师资培训和培训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的,将取消其师资培训基地资格。
(四)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田丰
联系电话:010-84208452
传 真:010-84207452
2、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蒋燕辰
联系电话:010-84661052
传 真:010--84661059
Email:jyc@ost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附件: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 点击下载 |